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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6-11-22 17:55   审核人:   (点击次数:)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采用金融手段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要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根据教育部教财[2004]14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利用金融手段资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东北大学秦皇

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作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依据,指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简称:助贷办)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分院办公室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兼),协助学校助贷办负责各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人是指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开发区支行。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条件和须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 借款学生应承担的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照规定还本付息。

2、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并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读研院校)和有效联系方式及家庭详细住址、住宅电话等。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借款学生贷款逾期一年不还,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有权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金额。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展期、利息和限额

第六条 贷款种类

我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项目。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

第八条 贷款的展期

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借款学生如需展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助贷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九条 贷款利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条 贷款限额

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用于学费、生活费、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手续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不少于300字)要写清楚为什么要贷款也就是申请贷款的原因是什么,将来如何遵守信用及时偿还贷款的态度。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由贷款银行提供申请表)两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统一为A4纸)。

4、贷款学生证复印件一份(统一为A4纸)。

5、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一份并附有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工作流程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经系审查同意后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交所在系。

2、各系要对申请贷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完成后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学校助贷办。

3、学校要对上报的助学贷款材料进行复审,经过复审后对没有问题的助学贷款材料签字盖章并汇总《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其他贷款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编制《审查合格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5、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提交经办银行。

6、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送返学校,发还给借款学生保管;

7、经办银行每学年初将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

8、借款学生在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按照手续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偿还及停止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性申请,银行集中审批,逐年(月)发放。

学费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生活费贷款由贷款人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储蓄帐户。生活费贷款原则上一年按十个月发放,每年二月和八月不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中国银行借款学生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经办银行直接从借款学生在该行开设的帐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等情况,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首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再办理报退手续。

借款学生如办理休学手续,必须与贷款银行协商同意后,再办理休学相关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贷款的停止

借款学生如出现以下违纪、违约、学业不良等行为,将停止发放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者,如有高消费行为。

2、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

3、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差,即将达到退学条件者。

4、提供虚假材料者。

5、自动退学、转学、出国者。

6、学生在校期间死亡、失踪或是因生病丧失学习能力者。

第六章 助贷办、各系学生办及研究生分院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助贷办的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2、负责与贷款银行的业务沟通的协调工作。

3、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的上报工作以及报送国家贷款中心各种报表和材料工作。

4、负责申请贷款学生以及各系上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批工作。

5、负责对全校各系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老师的培训工作(贷款申请表的填写、各种材料的填报等)

6、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7、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8、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回收工作。

9、统计并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行提供学生的变化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等工作。

10、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工作。

11、办理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12、办理毕业生以及退学学生离校手续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学生办及研究生分院办公室工作职责:

1、 负责各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的的认定工作并

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填写贷款信息表及贷款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助贷办。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审核、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统一召集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工作,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借款学生按时还本付息,负责做好在校借款学生每学期学习情况考查,做好贷款学生诚信记录档案。

3、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书面报送学校助贷办,以便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建立和管理以借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为内容的有关信用档案资料,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学校助贷办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5、协助贷款银行对贷款毕业生偿还贷款本息的催缴工作以及提供毕业生的信息工作。

注:《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由助贷办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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