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教育公平、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是开展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基础。为精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其健康成长并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全面指导、协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本科生的认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议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专业、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班级生活委员负责本班学生资助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了解班级同学日常生活状况,配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每学年一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评工作、助困类奖助学金的推荐工作;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上的困难和思想上的困惑,及时反映给辅导员并配合辅导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工作;向班级同学宣传和解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结合秦皇岛市最低保障生活标准,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
(一)一般经济困难学生是家庭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收入不足,勉强支付学费,基本生活费有一定保障且日常生活比较朴素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其正常学习和生活;
3.父母务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
4.父母无固定收入,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5.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6.由于其他类似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
(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获得其他资助交纳学费后,基本生活费用仍然没有保障,生活十分拮据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
1.已在生源地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五保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的子女;
3.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4.家中直接经济供养人因重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5.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对象;
6.来自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与以上情况相当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组织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学校和学院共同完成。新生按照要求和程序综合认定,高年级学生根据实际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学校制定严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通过学工系统“困难生”模块进行申请并提交《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扫描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能直接证明相关情况的证件(如建档立卡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其他证明材料。
(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作为认定工作依据,评议确定本班级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学生,报各学院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初审
各学院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工作小组与认定评议小组经调查商议后予以相应处理。
(四)公示程序
学院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应及时处理公示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规定方式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规定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与建立档案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学生一卡通消费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电话回访或个人访谈等方式,抽查复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学生工作处将复核结果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应及时向学院反馈认定结果,并将最终认定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校院各级资助工作者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家庭的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章 认定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和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辅导员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关怀,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要经常听取班委会、党(团)支部、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建立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纳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学校在学生工作处设立意见反馈电话。
第六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申请各项助困性质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
第十六条 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各类素质教育活动,促进人格提升。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自立自强、勤奋学习,并有义务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等不恰当行为。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经济资助后应按相关要求定期向资助方汇报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后应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
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东秦学〔2016〕6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