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参考《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简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资助”包括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及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及其他各项日常资助。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以“应助尽助”为目标,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重点扶助,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结果应以合适方式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资助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各项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的资助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含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经处、校团委、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我校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全体辅导员、部分学生代表为成员。同时各学院要确定一名专人负责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定期召开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资助工作事项,对重大资助工作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
2、建立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
3、审定学生资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相关文件;
4、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5、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做好资助经费的统筹和分配;
6、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资助名单进行审批;
7、收集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依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2、负责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组织本学院的评定工作;
3、负责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收集并建立学院信息库;
4、完成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期评审,并上报本学院资助名单;
5、合理安排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完成年度总结。
第十条学校财经处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我校学生奖助基金资金专户。奖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4%-6%进行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专账或专项核算,并确定专人负责资助资金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奖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处监督。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我校学生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及各项日常资助等。其中除国家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外,均针对已在校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学生。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受资助学生应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3、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
4、主动向学院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5、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十三条在受助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奖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1、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有吸烟、酗酒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者;
4、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后不符合资助条件,隐瞒不报者;
5、不履行学生义务,不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者;
6、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受助资格者。
第十四条各学院应掌握受助学生情况,并做到及时追踪。各部门或个人如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违规现象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每年各学院及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将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同各学院学生工作评估挂钩,并对在学生资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