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在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东秦学〔2016〕8号)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国家奖(助)学金是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评定方法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 (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评定时,原则上按参评学生两学期综合成绩排序后取优。
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具体评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评定方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至少一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含30%,两学期均在前30%的优先),学年内两学期学习成绩绩点排名均不低于专业前40%(含40%);
(六)学校认定的当前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评定时,原则上按参评学生两学期学习平均成绩绩点排序后取优。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学院学生人数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分配,适当向“地、矿”等专业所在的学院倾斜。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评定方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学校认定的当前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评定时,可由班级以家庭困难程度为序对参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科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无需经过学校困难学生认定,但须满足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即本章第十五条的前五款。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分三等,分别为每人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由学院将其助学金发放表报至财务处予以发放,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如有辍学、退学、死亡等特殊情况,学院应停止发放其助学金,并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预算金额,由学校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分配,适当向民族生较多的学院和“地、矿”等专业所在的学院倾斜。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对象不占各学院名额。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和导向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完成。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干事等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分别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将推荐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经总校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报送;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财经处负责按学生工作处提供的教育部审批方案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发放,由学生工作处按月提供具体发放名单,财经处负责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各学院负责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九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果有铺张浪费等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向社会回报爱心,以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等方式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秦皇岛分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东秦学〔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