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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6-11-22 17:55   审核人:   (点击次数:)

国家助学贷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采用金融手段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要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在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东秦校字〔2012〕50号)基础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利用金融手段资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作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依据,指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2.负责与上级部门和贷款银行的工作沟通与日常业务联系。

3.负责全校学生贷款的申请、发放和催还工作。

4.指导各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5.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考核、人员培训、统计分析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6.策划组织全校性诚信教育活动。

7.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督促贷款学生履行合同,按时还款。

8.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工作职责:

1.在学校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贷款申请、发放和还款工作的过程组织。

3.结合本学院特点,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4.做好贷后在校期间的跟踪管理工作。

5.负责贷款学生基本信息统计与维护工作。

6.落实毕业生贷款催还工作。

7.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在校建立贫困生档案。

6.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借款学生应承担的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照规定还本付息。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并如实向经办银行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读研院校)和有效联系方式及家庭详细住址、住宅电话等。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借款学生贷款逾期达到一定期限不还,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有权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违约金额。

第八条贷款种类及期限。我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十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贷款额度及利息。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发生的全部贷款利息由本人按月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第十条贷款申请手续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贷款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贷款工作流程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后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将所有申请材料上交所在学院。

2.各学院对申请贷款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完成后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将所有申请材料上交学生工作处。

3.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助学贷款材料进行复审,汇总《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将所有贷款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学校送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学生名册与借款合同、借据一并送交学校。

5.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批准的贷款学生名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并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借据提交经办银行。

6.经办银行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工作后,将由学校和贷款学生保存的借款合同送达给学校,学校将其中一份合同发还给贷款学生。

7.经办银行将贷款统一划入学校的指定账户。

8.借款学生在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按照还款计划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第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银行集中审批,逐年发放。经办银行将当年贷款全额划入高校指定账户,生活费贷款由学校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储蓄账户。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消费等方面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将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同时经办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建立家长承诺制度。办理贷款时,学校将发给家长一封信,由家长签字返回学校备案。各学院每学期定期与贷款学生家长联系,通报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数据信息库,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在校期间消费与家庭经济情况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的;

4、贷款学生弄虚作假,恶意骗贷的。

第十八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退学、转学、出国的贷款学生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死亡、失踪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学院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由学院和家长协商还款。同时,学校设立风险补偿金,应对死亡等特殊情况。

3.休学学生休学期间自付利息,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4.转学院、转专业的贷款学生,须经转出和转入学院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办理手续。学院要将学籍移动记入台账,转入学院负责贷款学生的管理和贷款的回收。

第十九条贷款的展期。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条贷款的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即开始偿还贷款利息,毕业三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经办银行直接从借款学生在该行开立的账户中扣除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学生毕业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院提醒学生还款、付息时间,制定本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确定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告知学生违约将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二条 保持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做好风险预测。

1.各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除电话、书信联系外,发挥网络优势,在学院网站开辟贷款论坛、设立专用电子信箱、以学院、专业或班级建立贷款学生QQ群、微信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人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

2.各学院将每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诚信档案并入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在院期间的贷款情况和表现。贷款学生信息和还款记录数据,纳入银行个人信用国家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如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必须在1个月内将变更联系信息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原学院,以便还款业务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偿还贷款扣款账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更正后告知原学院。

第二十五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贷款学生违约行为:

1.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使用贷款或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它费用。

2.贷款学生毕业后,没有与经办银行联系达1年以上(含1年)。

3.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3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4.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银行和学生贷款合同有关约定,有关部门有权对违约学生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银行有权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金融机构信用系统。

3.督促贷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4.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还款提醒制度。对毕业生贷款催收采取提前通知和提醒的方式,各学院应分别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采取有效的书面通信或电话联络等方式通知其及时还贷。

第二十八条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将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学校和银行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对较长时间联系不上或个别贷款逾期的贷款毕业生,各学院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处通过其他联系人、当地民政部门对毕业生家庭、工作单位或家庭外其他固定联系人走访,落实毕业生真实情况,催促其及时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追偿措施。

第五章 教育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策划和组织以感恩、诚信和自立自强为核心的主题教育活动,把思想教育贯穿于招生宣传、新生入校、日常思想教育及毕业教育全过程。各学院要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充分利用报告、典型案例、人物事迹和社会实践等,把诚信教育贯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并在不同阶段突出不同重点:申请阶段要突出诚信教育;发放阶段要突出感恩、自立自强和社会责任教育;离校前要突出诚信和政策教育。

第三十条 把思想教育同解决贷款学生实际需要结合起来。各学院每学年至少找贷款学生谈心一次,至少帮助做一件实事,至少让每个人参加一次大型活动,要帮助他们解决好在学业、心理、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和实际困难,要调动教师和广大同学的力量,帮助解决学习困难。学校相关部门要在心理和就业工作中重点关注贷款学生群体,让他们切实得到温暖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切实做好贷款工作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橱窗等载体做好正面报道工作,感染贫困大学生。校团委要组织好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好学生的自我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建立征信系统的宣传,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贷款学生的还款情况、日常管理工作、管理绩效、负责贷款工作老师的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考评、个人工作考评挂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学院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东秦校字〔2012〕5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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