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等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毕业生每学年补偿代偿的金额本科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八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所在自然年内按照具体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3.就业证明(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和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4.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1.学生申请。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或当年当批次申请截止时间前)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2.学院初审。学院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拟获代偿资助毕业生名单,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3.学校复审。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学校拟推荐补偿代偿学生名单,按时报送东北大学,由东北大学统一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4.结果公布。学校将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名单批复下达后,及时向学院(部)和毕业生公布结果。
第十条 学校在收到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将及时发放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学校每年将对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的在职在岗情况开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3年将批复的补偿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前两年各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34%。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经核实将取消其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学院两级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开展补偿代偿政策和典型事迹宣传,推进补偿代偿资助政策落实。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东秦学〔2023〕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