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拓宽学校资助渠道,规范学校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到我校捐资助学,更好地发挥社会资助的育人功能,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向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学生的项目;捐赠方是指向我校捐赠资金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受捐主体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第二条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基于捐赠方的自愿捐赠行为而设立,学校将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捐赠意愿。同时,社会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捐赠方也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第三条 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和奖励、资助学生范围的不同,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可分为学校项目和学院项目两类。捐赠方未指定受益学生范围或者指定奖励、资助不同学院学生的奖助学金项目为学校项目;捐赠方明确要求单独奖励、资助某一学院相关专业学生或者学院利用专业优势及各种资源联系设立的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奖助学金项目为学院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学校社会捐赠奖助学金工作。学生工作处为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的运作、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学校项目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项目协议起草、签署,项目评审及实施,捐赠资金的落实及发放,项目执行情况的反馈等。
第六条 学院项目由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项目协议起草、签署,项目评审及实施,捐赠资金的落实及发放,项目执行情况的反馈等。各学院需按照要求将项目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项目协议签署
第七条 在学校设立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原则上应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学校项目协议由捐赠方、学校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学院项目协议由捐赠方、学院、学校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第九条 学校项目协议书原件报学校档案室保存。学院项目协议书原件报学校档案室保存,同时将协议书复印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项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应按照项目协议对捐赠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捐赠方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捐赠方需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将捐赠的资金汇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账户,收到项目资金后,财经处需及时为捐赠方提供捐赠票据,并建立独立的项目账户,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项目管理单位依据项目协议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可与捐赠方协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管理经费,具体情况以签署的捐赠协议相关内容为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项目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根据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统筹分配名额指标、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名单、组织颁奖活动、发放奖助学金、教育和管理受益学生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项目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评选办法、接受学院学生申请、组织学院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名单、组织颁奖活动、发放奖助学金、教育和管理受益学生等相关工作。学院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及经费发放情况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 资助方权益和学校、学生义务
第十五条 资助方权益
1.资助方有权监督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
2.资助方具有对受助学生人选最终确认的权利。
3.资助方有权对受助学生进行考核,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终止资助和更换人员,并及时书面通知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义务
1.学校定期向资助方提供资助金使用和评审进展的情况报告。
2.学校有义务为资助方举行适当的发放仪式,并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3.学生定期或不定期向资助方汇报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较少未签署协议且捐赠方未指明受益学生或专业范围的、匿名捐助的等未签署协议的捐赠资金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选办法统一评选,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公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